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谈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哪些特性性?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又是什么?下面就让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为我们讲解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王跃龙律师,执业25年资深律师,硕士生导师。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多次办理数额巨大合同纠纷案件,曾代理民事案件出庭最高人民法院。王跃龙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二十五年间,承办了大 量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证券、房地产、银行、涉外投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各业务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主要论著:《中国民法教程》,《票据法》
代理案件(部分)
1、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上海乔丰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票据纠纷案(浙江高院)
3、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车辆保险纠纷案(西安中院)
4、欧倍德(中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上海第一中院)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对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的讲解就到此结束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法律服务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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