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专业合同仲裁律师王跃龙谈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很多企业或个人会遇到资金不足,然后去申请借贷。如果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我们怎么办?下面就让上海专业合同仲裁律师王跃龙为我们讲解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王跃龙律师,执业25年资深律师,硕士生导师。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多次办理数额巨大合同纠纷案件,曾代理民事案件出庭最高人民法院。王跃龙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二十五年间,承办了大 量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证券、房地产、银行、涉外投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各业务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主要论著:《中国民法教程》,《票据法》
代理案件(部分)
1、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上海乔丰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票据纠纷案(浙江高院)
3、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车辆保险纠纷案(西安中院)
4、欧倍德(中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上海第一中院)
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
上海专业合同仲裁律师王跃龙对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的讲解就到此结束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上海专业合同仲裁律师王跃龙法律服务咨询热线。
*您的姓名:
*联系手机:
固话电话:
E-mail:
所在单位:
需求数量:
*咨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