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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萝岗黄埔区员工离职争议 收回股权诉讼律师 

广州增城萝岗黄埔区员工离职争议 收回股权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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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萝岗黄埔区员工离职争议 收回股权诉讼律师

广州公司能否强制收回离职员工的股权?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当下,有部分公司热衷于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借此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向心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员工离职跳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问题来了,员工离职时所持有的股份该不该强制转让或者有偿收回呢?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的、具体可转让性的权利。在这里可以理解成一种财产所有权。通过《物权法》可知: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通过《公司法》可知: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因此即使是离职股东,股权也不能强制进行转让或者收回。

 

  为避免上述情况,部分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离职必须强制转让股权。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呢?根据《公司法》立法精神,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原则的条款应归于无效。即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因此在章程中作上述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难道股东离职时股权转移只能凭借个人的意愿?笔者认为,公司在奖励股权的时候可以和员工之间达成附条件协议,所谓“附条件协议”,即《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双方可以约定“获赠股东离职”作为条件,“一旦股东离职,就应将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至于转移的对象、是否有偿,只要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可。上述附条件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以较好地解决时下离职股东与公司之间由此产生的问题。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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