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商国互联!

收藏本站

商国互联

点击查看优质供应商

当前位置:商国互联首页> 产品库 > 商务服务、广告 > 其他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增城区专业二手房买卖案件律师 共有房屋买卖咨询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
  • 发布公司:广州京冠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
  • 发布日期:2019/9/20 18:29:14
  • 联系人QQ:120337028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广州未经房屋共有人签字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未经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没有共有人的同意无法过户,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子是儿子和父亲两个人的名字,儿子擅自签订了买卖合同。父亲起诉合同无效,最终法z院驳回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到时无法过户涉及到违约责任而已。

判决书节选:

z院认为,陈某、陈小某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陈小某与周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虽未取得共同共有人陈某的同意,但因该合同是陈小某与周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陈某、白燕萍主张该《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z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来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某、陈小某,二人为共同共有。出卖人陈小某虽未取得共有人陈某的同意,但其与周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陈某以其是共有权人主张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卖家名片Cards

卖家名片

广州京冠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静()

手机:18078803465

邮箱:

地址:

电话: 传真:

旺铺

免责声明:交易有风险,请谨慎交易,以免因此造成自身的损失,本站所展示的信息均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国互联供应商 品质首选

广州京冠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静()
  • 联系人QQ:120337028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机: 18078803465
  • 电话:
  • 会员级别:免费会员
  • 认证类型:企业认证
  • 企业证件:已通过企业认证 [已认证]
  • 认证公司:
  • 主营产品: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
  • 公司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