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对法定人数既有上限规定,为 200 人,也有下限规定,为 2 人;而且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相对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条件更多。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此为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 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最低限额以上,关于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剩余出资额缴足年 限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出资责任:发起人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份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发起人协议” 。 1.发起人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也就不对人数提出上限。 2.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3.发起人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就不具有发起人的资格。 4.发起人任务 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 5.发起人人数的特别规定 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人数上可以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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