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商国互联!

收藏本站

商国互联

点击查看优质供应商

当前位置:商国互联首页> 产品库 > 商务服务、广告 > 物流服务 > 代理报关

针对试用期的时间代理社保公积金代理个人社保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上海上海市
  • 发布公司: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
  • 发布日期:2016/1/27 16:23:28
  • 联系人QQ:285955135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试用期不是劳动者“无权期”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视为劳动者的“白干期”或“廉价期”,要么是不发工资,要么是任意压低基本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权限作了明确和细化。
1.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针对劳动合同制度转制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以及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者进行转岗时,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规避法律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和一些用人单位短期使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4.规定了试用期约定不成立的情形。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先“试用”劳动者,然后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
答:证明分两部分:公司举证部分,自我举证部分。一般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相关资料,如工卡、工服、考勤卡等相关资料,另人证也是一部分。
■ 事业单位离职员工各种关系的处理?
答:据不全部统计,主要有:劳动关系的解除、社保关系的转移、人事档案的转移等。
■ 工龄买断的含义及影响?
答: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处理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答:2012年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调整为以结算制为主、报销制为辅的模式。为做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工伤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为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办法》维持了本市原有做法,即明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遵循什么就医原则?
答: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执行。
四、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卖家名片Cards

卖家名片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宋小姐(业务)

邮箱:shyxw2011@163.com

地址:上海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恒丰北路100号林顿大厦1313室

电话: 传真:

旺铺

免责声明:交易有风险,请谨慎交易,以免因此造成自身的损失,本站所展示的信息均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国互联供应商 品质首选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联系人:宋小姐(业务)
  • 联系人QQ:285955135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电话:
  • 会员级别:免费会员
  • 认证类型:企业认证
  • 企业证件:已通过企业认证 [已认证]
  • 认证公司:
  • 主营产品:代办上海社保 代理上海社保 上海劳务派遣
  • 公司所在地:上海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