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阀门ce认证灭火器ce认证压力表ce认证
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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