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侵权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专业受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和相关的产权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如我院办理的谭璜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四人将我市某高科技企业一控制器软件的商业秘密非法窃取后,另立公司组织生产,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给该高科技企业造成极大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它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温馨提示: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由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四川省第一家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导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最具有服务特色的事务所之一。现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中国(成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 力久律所是以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及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基础业务,以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预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等为深度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的构成: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商业秘密侵权律师,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四川商业秘密侵权律师处理,商业秘密侵权首选力久。 商业秘密侵权体现方式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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