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管廊电缆支架,抗震管道支架。
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管廊电缆支架,抗震管道支架。
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结构的组成部分
2.3.1 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指附着在管道上的支架部件,是支架与管道外壁相连接或接触的部件。如管托、管卡、U型管托、吊耳、支耳、支腿、耳轴及裙座等;
2.3.2 连接配件:指连接的零部件、吊杆等;
2.3.3 特殊功能件:指弹簧架、限位杆等部件或其他特殊功能的装置。如减振器等;
2.3.4 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辅助钢结构:一般由型钢及钢板制造。其作用是将管道支承点的力传递给土建结构或设备外壁。辅助钢结构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m。较高的钢结构不属于管道支架的范围,应提交土建专业设计;
2.3.5 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生根件:生根件附在设备或土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从备料的角度来讲,也可不算管道支架的组成部分,但从管道设计方面,可作为支架的组成部分。
2、管道支架间距的确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系指管道的跨度。一般管道的最大支架间距是按强度条件和刚度(或挠度)条件计算决定。在两者中,选择其数值小的作为管道的最大间距值。
2.1按刚度条件:水平管道支吊架最大允许间距:
2.2按强度条件:水平管道支吊架最大允许间距: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要采用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使空间利用更充分、紧凑、经济,也便于检修,更不会因检修旧管、敷排新管而不断开挖路面。济南泉城路南北两侧各有一条地下综合管廊,共容纳市政管线13种之多。如果不采用综合管廊的形式,这些管线独立铺设、独立维护、自成网络、自成系统,这条千年老街的“风雨沧桑”恐怕还要继续下去。
综合管廊抗震支吊架用于城市下地综合管廊,地下空间权作为一种有别于房地产权的物权,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依法设定。地下空间权的确立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范畴。地下空间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纵向来看,涉及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地下空间建设立法、地下空间管理立法;从横向来看,涉及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立法、地下工程产权的取得、转让、租赁、抵押立法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地下空间立法应当坚持急用先立的原则。当前,比较突出的是地下空间权的取得和登记问题。因此,在进行地下空间立法时,应当以地下空间权的取得、登记为突破口,先对这些内容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地下综合管廊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日本早在1963年就制订了《有关修建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日本大规模的共同沟建设即从那时开始。我国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逐步制订诸如“地下综合管廊法”、“地下综合管廊法实施细则”、“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基金使用办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费用分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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