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别人在2014年1月份合股开了一家饭店但是没有履行任何入股相关手续包括入资的一切依据都是把钱交给了一个管开支的人,所有交易都是口头商议的没有任何记录,合股4个月后因为家中变故,没时间管理就与其他股东口头说明我自动退股,请他们把我入资的钱退还给我,可是他们一直不退还与我,在2017年10月份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说饭店欠他的货款,向我收货款,请问我该负责吗?
公司法律顾问 分析
1、你好,个人之间合伙经营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确实是比较大的失误,如果处理上陷入僵局的,对后期举证要求较高,因为你们很多内容没有书面的协议。
2、关于能否退出方面,没有具体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会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如果是个人合伙期间对外产生的该债务,债权方是可以将全部合伙人列为被告的。
法律咨询在线专家 建议
1、这种情况下,首先建议你再次协商下确定退伙以及退伙的结算问题,个人之间的合伙由于各环节不够规范,所以关系都比较繁杂,最好能通过协商处理。
2、关于货款问题,由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因此正常应诉即可,如果收到起诉状副本没超过15日的(寄送给你的材料上有相关内容),可以在商法通平台购买答辩状服务(288元),我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出具答辩状。
3、对于退伙及结算方面,这个如果协商处理成功的,建议你签订书面的协议,将退伙、结算及债务问题通过协议解决,不能再口头退伙。商法通可以根据你们的协商意见帮助起草退伙协议(388元)。
4、如果协商不成的,建议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以委托线下律师处理,也可以在商法通平台购买起诉状 服务(288元),我们会结合具体情况提供起诉状,由你递交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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