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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公证的风险提示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股东股权转让方案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10/31 9:54:44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一、公司法律顾问 分析

1、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证,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线法律顾问 提醒,都是有效的。

2、如果打算对代持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机关一般重点审查这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公证机构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公司资料,双方的协议,隐名股东的出资资料,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并告知当事人如隐瞒会导致主体违法,进而导致持股协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是否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在公证询问笔录中询问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是否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告知当事人如有上述行为会导致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承担。公证机构同时还会审查隐名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如果要参与,建议直接写入协议,如果不参与,应在协议中明确将股东表决权委托给显明股东行使,同时显明股东负有及时将公司重大事项通知隐名股东的义务。

(3)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是为避免损失实际出资人及第三方利益。在协议中一般应约定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包括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股权,处分前应征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如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擅自处分,应由名义股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实际出资人享受利益分配或增资配股及其他资产收益的权利,即实际出资人怎样享有分红等权利,是通过公司直接发放,还是通过名义股东代领。同时,明确实际出资人应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责任。一是公司其他股东出让股权时,隐名股东在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是否有权参与有限购买。二是实际出资人不得利用其隐名的性质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三是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另外,经过公证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意味着以后可以高枕无忧,其主要的效力是在发生纠纷时,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更难被推翻,但是他们没有强制执行力,对协议以外的其他人同样没有效力,也无法保证协议中的约定不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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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10314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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