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因为有固定的设立标准,使得众多有限公司章程千篇一律,每家公司在设立之初只需要做填空工作,其实公司章程中还是有许多可以发挥的自由空间。下面公司法律顾问 将根据《公司法》,对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进行梳理:
一、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咨询在线专家 简单地将这条法律规定概括为“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这属于公司转投资或提供担保是其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两个选择指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为决策机构,这是法定的选择范围,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如某公司章程如果选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规定无效。两类担保是指公司特殊担保即对内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第16条第2款)或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针对两种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所有人和经营层两层决策--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公司对外一般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提供特殊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虽然司法实践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违反章程规定有着不同的判例,但是一份责任清晰的章程约定,必定会对保护公司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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