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在线法律顾问 发现,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分歧和争议是难以避免的。面对这种客观现实,国家不能对股东之间由于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否则将造成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但是,司法究竟应当在一个什么范围内调整这种争议才是适当的、科学的呢?企业法律服务 律师为您分析:
在立法方面,国家应通过公司立法,对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制定明确和详细的操作规范,同时要求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活动及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创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一旦股东之间因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或申请至仲裁机构,法官或仲裁员能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
在司法方面,法官只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方面,法官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正确与否、适当与否不予审查,如果公司股东之间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某些问题发生分歧,基于认识问题的角度、方法不同,很难用简单的正确或错误下结论。对于这类问题,是不能用司法强制力予以解决的。因此,不审查决议内容可以避开司法强制力与股东思想认识问题的无谓碰撞。另一方面,公司法有关作出股东会决议必须遵守的程序属于强制性规范,这种规范是对全体股东利益的法律保障,所有股东都平等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通过程序性权利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法院应当对作出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推荐产品:股东会决议 (188元)
微信搜索“商法通” 关注“商法通法律顾问” ----更好得帮您解决法律难题!
购买链接:股东会决议:https://www.blb.com.cn/product/20160308105.html
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102442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