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3、“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但是,法律咨询在线专家 提醒,一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当其商标在具体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到处使用“驰名商标”,并夸大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国家承认,从而误导消费者,妨碍公平竞争。
4、如果误导了消费者,那么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企业法律服务 认为,对于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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