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依据,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词用语,因此,在宣传单上印有“第一”是一定违反广告法的。对于违反广告法,使用极限词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对于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广告法》中的一般条款规定不允许出现的内容,针对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公司法律顾问 为您分析: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在线法律顾问 举个例子来说,某培训机构在广告中说“全天候1对1学习 、攻克漏洞 、快速提分 、初高中文化课/保送自主/中高考特色小班/新概念/军考/听口面试 ”此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便是违反广告法的。再者某培训机构说,“XX同学在我机构学习,高考分数为XX,提高了XX分”,此种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也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也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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