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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要求股东足额出资的诉讼有诉讼时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均享有追究股东出资不实责任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本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该债权关系到公司资本充足原则的实现,且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而言利益重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例外。不过,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虽然追究股东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其行使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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