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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需限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应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我国于2007年6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对该法作出了修改。据了解,为了配合法律的实施,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郭军表示,新法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许多用工单位突破“三性”限制,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了避免用工矛盾的产生,对其用工比例加以限制十分必要。
要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主要是指在同类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动者同工同酬,建议规定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同时,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同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正在制定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假借外包名义,把原来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转至外包公司。但这种变化除了以承包合同代替派遣协议外,其用工管理、业务经营等与之前毫无二致,实际等同于仍在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防止劳务派遣转为“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郭军建议,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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