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风机能效检测办理机构及备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型号规格逐一备案。同一范围,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对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注意事项:
2.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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