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重庆消防施工-两个以上单位同用一建筑物,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实践中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经常出现相互推诱消防安全职责,导致有的消防设施疏于管理、无法使用,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情况严重,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方应当如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尤为必要。根据本款规定,首先,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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