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在设立公司前,许多创业者对于股权结构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对整体的股权配置考虑不够全面,导致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出现例如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及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等问题,在此我们建议创业者在设立公司前对各类股权配置的风险进行整体把握。以下是几种股权配置的常见风险,希望对创业者及投资者在进行股权配置时有所帮助。
常见股权配置误区
案例一:
此种股权配置会因为甲乙两个股东的意见不一,而两者股权比例相等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
案例二:
同理,此种两个大股东占均等股权,剩余小部分股权由小股东掌握的配置方式也存在问题,甲乙两方意见不合时,丙的意见便成了最终决议的结果,导致最后出现小股东丙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发展走向。
案例三:
此类包含隐名出资的股权配置,即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甲和乙,但实际出资人分别为甲占40%,乙占24%,丙占36%,隐名出资人丙未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体现股东身份,在公司实务当中,丙的出资人权益也未必得到完整保障。
上述三个案例为典型的公司股权配置失误,结合近年来的股权纠纷,我们整理了常见的几种股权分配风险供各创业者参考:
上述案例一、二的股权配置称为平衡股权结构,即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配置。此种平衡股权结构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大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在公司决策上陷入僵局或变相地将控制权交到占股比例小的股东手上,使得与公司设立前股权配置的初衷背道而驰。
案例三为隐名投资的典型案例,具体而言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隐名出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缺失或约定事项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实践中,出资人往往基于信任或隐名的完整性,并没有签订出资的书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明确,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出资人间便陷入相互推诿以及利益争夺中,在这过程中必然会损害公司、出资人甚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更多的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定其效力。一旦法官认定协议无效时,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便难以保障。
(3)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基于隐名出资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隐名出资人根据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以工商登记不实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隐名出资人常常会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在公司法未修改前,许多只有一个主要出资人的公司为了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从而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公司法修改后,新设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更加普遍,这种大股东拥有公司绝对多数股份或全部股份的股权过分集中设置不仅会大大增加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同时对大股东自身的利益也会造成一定损害,因为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增加企业行为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的可能性,股东将承担更多因企业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夫妻公司,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但在实践中,夫妻公司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基于人格否认制度,一旦法人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进行审查“夫妻公司”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情况,决定是否否定法人人格。
对股权配置有进一步了解后,各位创业者便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设置好风险低的股权分配方案,也可以与我司联系设计股权配置方案及办理公司设立相关手续,我司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