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相关规定
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哪些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股东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代理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欢迎咨询。
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