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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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了促进 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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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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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5、维护“ 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 青岛商标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