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育保险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辽宁省沈阳市
- 发布公司: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生育保险
- 品 牌:沈阳一鸣
- 发布日期:2013/7/17 15:57:15
- 联系人QQ:3450803023424

详细说明
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
1.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2.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4.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见附件1。
就医指南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四、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须由定点医院办理网上转院申请,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时间报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申领差额部分补贴。
五、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持《急诊病历》或《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按规定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登记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时间报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申领。
六、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双方父母家)的参保人员需在生育前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请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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