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附录体外诊断试剂>>附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术 语
3.1 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主要物料: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
物料平衡:在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的情况下,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持平。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许统计数。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2006征求意见稿)之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第二十七条 洁净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三十条 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区)应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提到低湿干燥间10%~30%:空调机组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洁净室(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可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执行或自行验证,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干燥间湿度一般为10%~30%,生物活性原料要求储存于-15℃以下。有特殊要求的,根据特殊要求储存。
针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低湿干燥间,汇龙净化在电池、食品、电子、玻璃等多个行业使用转轮除湿机的一点提示:每公斤干空气绝对含湿量9G是冷冻除湿与转轮除湿方案的临界值;溴化锂转轮除湿方案常搭配前表冷、后表冷;前表冷、后表用冷冻水比用直彭雪种控制精度高;体外诊断试剂的低湿干燥间汇龙会建议您加购干燥手套箱--如博卡就采用了此方案;冷冻除湿机对常年50%湿度的环境不可靠,若使升温型冷冻除湿机还会增加很多冷凝热多非空调制冷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