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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发生器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三)

2012/4/28 16:56:51 来源: 石家庄冠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6.2  出厂检验  
  发生器出厂前需逐台按下述条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a)发生器中各臭氧发生单元定位准确,各紧固、支撑、连接部件安装牢固。
  b)发生器必须进行外观检验:
   内部的外观检验包括:臭氧发生单元各部件应光洁,不得有任何油污、水渍、灰尘及其它有害外来物。发生器内部防腐涂层应表面光洁,不得存在起皮、剥落及其他不良情况;高压电输配系统整洁,不得存在引起输配电异常的不良情况和外来物。
  外部的外观检验包括:外壳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存在疤痕、凸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各处保护、装饰涂层应均匀,不存在起皮、剥落及其它不良情况(如根据需方要求在使用现场进行外部装修,此检验可在适当是进行)。外壳上个附属物(件)的安装位置准确,质量合格:外壳个部分均不应存在妨碍安装、检验、擦拭等的缺陷。
  c)发生器各仪器(表)接口、水、气管道接口位置准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d)发生器必须进行密封检验,检验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
  e)发生器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在4.2.3条规定的条件下,对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等性能进行测定;并对式样结果进行记录作为产品合格证附件:在无异常情况且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要求后,方可确认产品合格。
   f)根据需方要求对产品性能复测时,容许与合格证附件记录数据存在10%的误差,但不得低于产品性能指标下限。  
 6.3型式检验
   6.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生器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一年以上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2检验项目:发生器型式检验应满足4.1、4.2的全部要求;
   6.3.3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6.4判定规则
  6.4.1对检验项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品。
  6.4.2对检验项目中有一项经检验不合格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6.4.3不合格品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后应对所有项目重新检验。
  6.4.4抽样方法
    6.4.4.1对小型发生器随机抽检2-5台;
    6.4.4.2对中大型发生器抽检任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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