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方法与职责
1.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努力促使工程承建单位与监理机构"约束、控制、反馈、完善"机制的形成,采用主动控制 为主、被动控制为辅,两种手段相结合的动态控制方法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2.业主单位授予监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与权限。
为促使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业主单位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各工程项目承建合同 文件,授予监理单位:
设计文件核查确认、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分包 资格审查、施工质量认证、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支付 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撤换承建单位不称职的现场人员直至 撤换施工队伍的建议权等各项必须的职责与权限。
3.监理单位在监理业务进行过程中,应准确地运用业主单位授予的职责与权限。如这 种职责与权限的运用,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建设工期、或对业主单位到期支付能力产生 不利影响,则应当事先向业主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业主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4.各级监理机构关系与职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监理处管理、综合技术处控制在目标控制过程中,实行综 合技术处控制、项目监理处展开,对施工过程每一管理点实施双向控制的管理格局。
(1)监理部办公室在作好监理行政、后勤服务、群众工作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的同 时,还承担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业务考核、岗位管理和协助总监承担内部协调和对外公共关 系处理等项工作。
(2)综合技术处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以及工程信息处理、 专业技术管理与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通过伸展到各项目监理处的工程进度、施工质 量、合同支付控制网络与信息管理网络,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 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同时,对各项目监理处合同赶工指令、施工质量签证以及合同支付计量认证等负有监督、协调和管理责任。
(3)检测监理处的职责包括对承建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 理(简称检测监理),以及监理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进行的对照检测(简称监理 检测)两方面。
(4)项目监理处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施工中从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 标实施到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处理。
5.监理过程中工作协调与争议处理。
(1)四级、五级监理职级授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争议,由监理组长或由监理组长指定本 组三级监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并向监理处长报告。
(2)三级监理职级授权范围内或跨技术专业问题争议,由监理组长报请监理处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或协调处理,并向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总师)报告。
(3)一、二级监理职级授权范围内的,或涉及专业技术上的重大问题,由监理处长或二级 监理以上人员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监、总师,下同)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与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报请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研究解决。
6.除工程承建合同有明确规定者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 程承建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等的审议与批准,对施工过程的监理与对工程项目的检查、质量检验和验收,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工程承建单位应 负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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