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适用于已创作出来的书稿,该书稿经过编辑加工就可以出版,这种合同是一般的图书出版合同。另一种适用于尚未创作的书稿,根据出版社的约请,作者和出版社订立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创作出一部作品,这种合同是包含约稿条款的图书出版合同。在我国,一些出版社习惯将后一种图书出版合同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合同,即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这种作法并不明智。因为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通过订立出版合同取得的,如果作者在订立约稿合同后与另一家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作者尽管要负违约赔偿责任,但专有出版权有可能由第二家出版社取得。
合作者去世50年后,继承人还享有著作权吗?
由于《闻一多全集》的4位主编都已辞世,其中朱自清于1948年去世,至今68年。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的规定,朱自清个人独著的作品自1999年1月1日起都已进入公有领域,其继承人不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那么,他的继承人还能享有《闻一多全集》这部合作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吗?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有这样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权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因此,《闻一多全集》的著作权有效期,应当从最后一个去世的主编的去世日期起算。4位主编中,叶圣陶去世最晚,为1988年。《闻一多全集》的著作权有效期应截至2038年的12月31日。在《闻一多全集》著作权有效期内,其全部4位主编的继承人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滞作品的传播和大众的利用。版权有效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除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各项使用,都对公众无偿开放。换言之,在版权保护期内,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仍然可以控制作品的利用。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有效期的规定,《闻一多全集》还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其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其4位主编的著作权继承人都享有财产权利。
年轻人的书籍并非只是年轻人读
那么,是否年龄稍大的读者不喜欢阅读面向年轻读者的书籍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另一项调查中,调查人员对一本名叫《年轻人》的书进行了测试。这本书从封面设计到“饥饿游戏”风格的故事情节都是为年轻人制定的。然而,45岁以上读者的阅读完成率远远高于35岁以下的读者。这个结果当初也让出版商感到颇为震惊。一直以来,购买年轻人系列图书的顾客大部分是大龄读者。但是,大龄读者甚至是中年读者比年轻读者更喜欢从封面到封底一页一页地阅读年轻人系列的书,这却是让人始料未及的。
因此,显而易见,并不是每本年轻人的书籍都能吸引大龄读者,但那些具有交叉元素的年轻人的书籍也许比单一针对年轻人的书籍更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