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典当行公司申报注册要满足哪些要求,有哪些条件?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仍为实缴制。
2.股权结构。最少2个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建议:注册资金: 3000万或以上。
2.对股东的要求(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①法人股东必须成立满3年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②自然人股东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3.经营住所: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凭证或房产证复印件。建议:60平米以上。
4.高管人员: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我国公务员;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才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有熟悉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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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名为典当,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一、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也就是说,典当的设立目的是为借款,设定营业质权的“当”与发生债权的“借”同时进行,并且“借”是以“当”为前提。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动产一般是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借款关系才能形成实践中当的关系。典当的过程就是以实物作为担保条件,以借款为合同目的,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的过程。而一般的物之担保借款法律关系则是先有借款关系主合同,再有担保的从合同。这是区分典当与一般物之担保借款的关键所在。物之担保借款包括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典当在本质上是质押借款的一种,即营业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