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1)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锆、铀、钚等;
(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3)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4)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5)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6)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7)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8)硅烷,如三氯-氟化甲烷等;
(9)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10)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雨淋阀组应具备以下功能
(1)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操作方式;
(2)应能监测供水、出水压力;
(3)应能接通或关闭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水;
(4)应能接受电信号电动开启雨淋阀,接受传动管信号液动或气动开启雨淋阀;
(5)应能驱动水力警铃报警。
(6)应能显示雨淋阀启、闭状态。
水喷雾系统的管道分为雨淋阀前管道和阀后管道两部分。阀后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且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螺纹、法兰连接。镀锌管道不得采用电焊、气焊挖孔、热煨弯或其它破坏镀锌层的操作。系统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mm。系统管道的最低处或水容易聚集的地方应设置泻水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