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北京电磁兼容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8:试验程序
8. 1 实验室的参比条件
为了使环境参数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减至最小,试验应在8.1.1和8.1.2规定的气候和电磁参比条
件下进行
8.1.1 气候条件
在空气放电试验的情况下,气候条件应在下述范围内:
-一 环境温度:15 C一 35’C
— 相对湿度:30写-60%
— 大气压力:86 kPa(860 mbar)-106 kPa(1 060 mbar)
注:其他的数值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受试设备应在其指定的气候条件下工作。
8.1.2 电磁环境条件
实验室的电磁环境不应影响试验结果。
8.2 受试设备的考核
应对试验程序和软件进行选择,使受试设备进行所有正常运行方式 虽然鼓励采用专门的考核软
件,但只有证明受试设备能得到全面考核时才允许。
对于适应性试验,受试设备应在由初步试验所确定的最敏感方式下连续地运行(程序循环)
如果要求有监测设备,那么为了减少出现故障误指示的可能性,应对监测设备去耦。
8.3 试验的实施
试验应按照试验计划,采用对受试设备直接和间接放电的方式进行。它包括:
一一受试设备典型工作条件;
— 受试设备是按台式设备还是按落地式设备进行试验;
-一 确定施加放电点;
一一在每个点上,是采用接触放电还是空气放电;
— 所使用的试验等级;
— 符合性试验中在每个点上施加的放电次数;
-一 是否还进行安装后的试验。
为r制定试验计划,可能需要进行某种调查性试验
8.3.1 对受试设备直接施加的放电
静电放电仅施加于操作人员正常使用受试设备时可能接触的点和表面上
在受试设备内部,除厂家规定有使用静电放电保护措施(例如使用腕环)的明确说明外,静电放电仅
适用被准许用户维修的点和(或)表面(见附录A的A5),
除了专用产品规范中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对仅在维修时才能接近设备上的点施加放电,但用户维修
的例外。
………………
9 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
本章给出了对木标准有关的试验结果的评价和试验报告的指导性原则
田于受试没备和系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使得确定试验对设备和系统的影响变得比较困难。
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产品技术规范没有给出不同的技术要求,试验结果应该按受试设备的
运行条件和功能规范进行如下分类:
1)在技术要求限值内的性能正常;
2)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能自行恢复;
3)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要求操作人员干预或系统复位;
4) N设备(元件)或软件的损坏或数据的丢失而造成不能自行恢复至正常状态的功能降低或丧失。
设备不应由于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而出现危险或不安全的后果。
验收试验时 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说明必须在专门的产品标准中加以描述
一般地,如果设备在整个试验期间显示其抗干扰度,并且在试验结束后,受试设备满足技术规范中
的功能要求,则表明试验合格。
技术规范可以定义对受试设备产生的影响,这些影响可以认为是不重要的,因而是可接受的。
对一1一这些情况,应确认设备在试验结束后能自行恢复其运行功能的能力;应记录设备失去其性能的
时间间隔。
这些确认与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密不可分。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条件和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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