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工程承包货物是否有时间限制、超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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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免税退运有优势,可承接各种退运模式问题退运。如:无未退税证明、买单出口退运、质量检测报告、超期退运、海关公函对接等。
1、一般贸易出口退运、买单出口免税退运、质量问题退运、贸易壁垒退运。
2、工程承包出口退运:大型援助亚非拉国家工程、对外水利工程、大使馆修建、铁路天然气石油管道工程,大型国外基础建设工程等。以上大型承包工程退运有实际操作案例、可来电详询。
工程承包出口,请参考《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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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延期问题
1、办理承包工程设备延期复运进境延期手续所需具体材料应以口岸现场海关解释要求为准。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2、延期手续需在原出口地海关办理。
案件回放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对外签订水泥生产线项目总承包合同,并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向外方项目现场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类型发运若干批临时出口的项目施工建设安装工具,目前仍有部分尾项仍在施工中,总承包合同有效期为四年。考虑到有效期将至,该司考虑将当初出口的工具设备等陆续复运进境。
第一批复运进境货物如下:
1.卷板机(HS:8462.2990)1台,申报金额USD10675.03;
2.发电机(HS:8501.6300)1台,申报金额USD53444;
3.50T履带吊(HS:8426.4910)1台,申报金额USD5555.5;
4.电热水箱(HS:8516.1010)3个,申报金额USD782.65;
问:对于这些对外承包出口物资退运进境,是否对退运时效性也有要求?
答:是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按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问:分批进口时海关如何对进境物资进行监管?
答:海关对整机出口、分批进境物资按照金额进行分批核销。根据企业提供的分批退运计划,接受申报的海关根据实际申报进境货物品名和金额与原退运计划进行审核,经查验后,数量在原出口货物范围内,金额比例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审核无误的,海关官员需在列有退运计划的原出口报关单上盖章确认。
问: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商检老师退单了,要求补办关于电热水箱这个商品的能效证明以及3C认证,通关速度又要耽误了,这可如何是好?
答:这是由于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17 号令,按照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口产品符合通知五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凭《特殊情况声明》并附上原对外承包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在地商检局进行加验盖章。由于电热水箱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以及上海3C入境验证商品报检指南,本案例进口商品符合上海地区13中不需办理3C认证的情形,检验检疫机构凭“3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接受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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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工程承包出口退运理论依据:
1、商务部2008年第7号令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 程》的通知;
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2014年第145号);
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6、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与2014年HS编码对应表的公告》
7、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 定表的公告》
8、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9、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条件》
10、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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