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生产拉力试验机企业的有什么限制?
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作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对于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大家理解比较趋同,对于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理解方面不尽一致。那么,“计量器具有重大改进”的区分原则是什么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给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答复:认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视为有重大改进。
a)与原发证产品技术指标有所提高的; '
b)与原发证产品测量功能有所增加的;
c)与原发证产品测量范围扩大的;
d)与原发证产品由于在结构、原理、材质、主要关键件的改进,导致计量性能发生变化的。
可以看出,问题的重点是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后是否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如果是,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做了重大进的原有产品重新通过型式评价,获得型式批准,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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