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对下列火灾实施灭火、抑火、控火、控温、降尘作用:
A类: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B类: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C类:汽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D类: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电缆竖井、交通隧道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E类: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
存在遇水能发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
存在遇水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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