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环境污染防治
环境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公路施工期、营运期的噪声、废气、污水等对生活环境的污染防治。
5.1.2 公路建设项目应主要防治下列环境污染:
——公路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对声环境的污染;
——公路营运车辆的尾气、搅拌站(场)的烟尘和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公路服务区等的生活污水、路面径流、施工废水和工业废渣等对水环境的污染;
——施工中的废弃物对景观环境的污染。
5.1.3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主要针对以下环境敏感点:
——声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环境空气敏感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水环境敏感点:饮用水源及养殖水源保护地。
5.1.4 公路应绕避环境敏感点。
5.1.4.1 公路中心线距声环境敏感点应大于lOOm,其中距医院、疗养院、学校宜大于200m。
5.1.4.2 公路中心线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一级的地区应大于lOOm。
5.1.4.3 公路中心线距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I~III类水质的水源地应大于lOOm。
5.1.4.4 公路中心线距交通振动、电磁辐射有特殊要求的敏感点以及危险品仓库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1.5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并结合工程特点综合考虑:
——利用山丘、高地、林地、草地等保护声环境和环境空气;
——利用临路建筑、仓库、堤岸、围墙等降低噪声;
——结合地形,利用路堑等,降低噪声,改善环境。
5.2 声环境污染防治
5.2.1 声环境噪声标准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声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中的4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等应符合2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出的环境噪声级超标5dB的敏感点作补充工程调查,进行声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计,提出实施方案。
5.2.3 应根据敏感点的性质、位置、规模、当地条件及工程特点,确定防治对策,可考虑下列措施防治交通噪声:
——调整公路线位;
——堆筑工程弃方;
——建筑物设置隔声设施;
——建造声屏障;
——栽植绿化林带;
——调整临噪声源一侧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对所选用的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应进行工程与环境费用效益分析,综合经济比较后确定。
5.2.4 堆筑工程弃方防治交通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应对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注重与景观协调。
5.2.4.2 工程弃方堆筑高度、长度可参照本规范第5.2.6.3款的规定设计,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条件、地形、地物确定,堆筑体应压实,保证稳定。
5.2.4.3 采用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堆筑时应用土壤包覆,不得外露,并及时绿化。
5.2.4.4 堆筑体表面应绿化,有条件时应在其表面及周围作美化栽植。
5.2.5 建造隔声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 敏感点规模较小或为高层建筑时,可设置隔声设施降低室内噪声。
5.2.5.2 隔声设施可采用封闭阳台、设置双层窗、封闭外走廊等,必要时亦可加设外墙。
5.2.5.3 隔声设施的隔声设计可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nJ 118—88)的有关规定。
5.2.6 建造声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 当公路距敏感点较近、用地受限且环境噪声超标5dB以上时,可采用声屏障。
5.2.6.2 声屏障应设在靠近声源处,路堤地段声屏障内侧距路肩边缘不宜大于2.Om;路堑地段则应设在靠近坡口部位;桥梁地段可结合护栏一并设置。
5.2.6.3 声屏障的高度、长度应根据噪声衰减量、屏障与声源及接受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公路线形、地面因素等进行设计声屏障高度不宜超过5.Om。当声屏障长度大于lkm时,应设紧急疏散口。
5.2.6.4 声屏障材料应具备隔声、高强、低眩、耐久、耐火、耐潮等性能。www.wangtengda.com
5.2.6.5 声屏障结构设计应作强度计算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5.2.6.6 声屏障临公路侧的表面应减少对声波、光波的反射,其形式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2.7 栽植绿化林带防治交通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1 城镇、风景区附近或有景观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绿化林带。
5.2.7.2 栽植绿化林带应结合自然环境、公路景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
5.2.7.3 绿化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0m,长度应不小于敏感点沿公路方向的长度,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繁叶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树种。乔、灌木应搭配密植,乔木高度不宜低于7.Om,灌木不低于1.5m。
5.2.8 公路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场地布置等作出规定,其噪声标准应符合《建筑场界噪声标准》(GBJ12523—90)中的有关规定。
5.3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
5.3.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环境空气敏感点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二级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出的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敏感点作补充工程调查,提出综
*您的姓名:
*联系手机:
固话电话:
E-mail:
所在单位:
需求数量:
*咨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