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燃气热水锅炉/杭州燃气热水锅炉厂
杭州燃气热水锅炉/杭州燃气热水锅炉厂
第
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0.10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
种。
第
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
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
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
2.0.1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
,
但当选用
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
,
可只设置
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
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气
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
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
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
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
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
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
单独设置。
第
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
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
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
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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