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货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货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供货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项目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1) 项目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供货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项目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
2)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项目方可以拒收,供货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项目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3) 项目方对货物运到项目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项目方或其代表进行过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项目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供货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项目方对其进行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