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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4、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5、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7、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另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