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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领取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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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5/21 14: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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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婚女嫁是当前社会中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当两人选择结婚时一般男方会给予女方相应的彩礼。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未领取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未领取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民法典中,未领取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如果双方未领取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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