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保持和扩大界首科技工作优势,发挥科技创新支撑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省、阜阳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奖励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界首市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单位、组织和界首籍公民。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经市督查考核局审查确认报市委、审批并公示后兑现。
第四章 资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制度。对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享受一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主动对科研项目进行市级立项,每年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中优选5—10个成果突出、研发费用入账规范、统计报表填报及时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投资研发项目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企业购置后,市财政给予补助支持。补助标准为上级认定投资额的15%,其中,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国家、省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重点对企业牵头承担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下拨经费的1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被阜阳市推荐并获省批准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先行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研发投入的15%。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被批准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财政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研发经费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补助研发经费3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型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建成并列为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仪器设备投入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培育发展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型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每项给予申请人研发经费后补助1000元;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给予申请人代理费用及研发经费后补助3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其中2000元资助缴纳专利年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新受理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前期费用1万元,获得授权后再奖励2万元;每件国际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两个国家申报。对新授权的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享受一个国家授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直接指导企业或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联络员,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奖励联络员500元;代理机构在界首连续代理三年的发明专利平均授权率达到20%的,第三年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代理机构1000元。纸质申报的专利不享受前期费用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专利产业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用于专利产业化研发补助,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优选5-10个专利产业化效益好的项目给予补助。产业化专利享受一个年度的研发补助。
第十七条 对列入省级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个补助5万元前期费用。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果转化后当年新增税收超过购买成果投资的,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一项成果(含同时实施的多项成果)享受一个年度的补助。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上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设立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对重视科技创新并列入重点支持的再生铅、再生塑料企业和新征地开办的工业企业,其科研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前期研发经费补助;对于成长性好、效益突出的科技项目,给予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经费补助必须用于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对院士、千人计划和海外拔尖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新创业,并符合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市担保公司在团队所带科技成果质押后优先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担保贷款支持;获得资金支持后,由市工投公司出资偿还贷款本金,该出资直接转为参股资金支持。
享受政府扶持的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或累计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参股投资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延迟一年实现上述目标,减少20%的奖励。科技团队可以其所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企业所占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第五章 奖励资助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研发经费(R&D)支出占生产总值(GDP)比重、高企培育及认定、万人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成果转化、项目争取、人才团队引进等省对县市创新能力评价的主要指标,分解到园区和乡镇街道,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年终评比位居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和园区,分别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奖励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科技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列入诚信档案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资助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奖项,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原《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秘〔2013〕12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