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作流程
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目的: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年11月第4号令,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改)和《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房地修字[1999]930号)等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危险或破损应及时修缮。依此,每年组织对城镇房屋及其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为编制城镇房屋修缮及危旧房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一、检查范围、对象和时点
1、检查范围和对象:北京市城镇国有产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私有房产等房屋。不包括军产、厂矿工业用房等。
2、检查时点: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二、检查内容北京市城镇房屋现状、完损等级评定,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其它的应修项目等。
三、检查方法城镇房屋安全检查为年度房屋状况调查,由我委组织各区县建委(房管)实施。由各管房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逐级按房屋产别汇总上报。四、检查要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房屋的结构部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要保证查房和抢修加固质量,确保数据的全面、及时和准确。
五、工作安排
1、我委拟于每年10月底召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动员会,布臵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于11月上旬始组织实施。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时间。直管房屋安全检查:各区县建委(房管)于每年2月底前将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城镇楼房修缮工程量检查汇总表、城镇平房修缮工程量检查汇总表、城镇楼房抗震加固检查表、直管中式旧楼安全检查清册报市建委。单位自管房(含物业管房)安全检查:各区县建委(房管)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城镇楼房修缮工程量检查汇总表、城镇平房修缮工程量检查汇总表、城镇楼房抗震加固检查表报市建委。城镇私房安全检查:各区县建委(房管)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标准租私房)、城镇私有平房修缮工程量检查汇总表报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