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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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公司:无锡言谨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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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2/7 16: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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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文,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天职税务将以专题系列的形式会计记帐,和您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
本专题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篇章:一是基础篇会计记帐,二是实务篇,三是申报篇。其中基础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基本政策及基本概念会计记帐;实务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收入、成本、毛利额的处理以及常见问题;申报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申报表的填报实务等会计记帐。
基础篇一
基本政策
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先对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刻的了解。
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总局关于房地产行业所发布的文件都有哪些。
(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相关说明: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首先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 以上列举政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主要且普遍适用的政策。
3. 对某些特殊情况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看当地具体规定,如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业务实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1日,2016年3月1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6月份开始预售会计记帐。
问题1:
在2017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能否作为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即该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显然2017年度不属于企业的筹建期间,不能适用2012年15号公告关于招待费扣除的规定。
问题2
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待2018年有预售收入时再一并扣除?
答:不可以。
曾经有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会计记帐。
但是该文件自国税发 [2009]31号文件出台后,[2006]31号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在《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失效废止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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