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协议是公司的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就公司创设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约定,有的称为股东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发起人协议等。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前签订,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参与订立,企业法律顾问 认为其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确定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以及分配和协调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
公司设立协议一般不是必备的法律文件,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只对全体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对签署股东而言具有合同的性质,相互之间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除了对签署股东、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外,还具有涉他性,经公示后对公司外部相关主体(如善意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公司章程为法定条件,是要式法律文件,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
因此,商法 通律师提醒,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虽然两者在制定时间上有前后、内容上有吸收和承继、制定目标高度一致,但两者性质、功能、效力时间、调整对象、范围有差别,所以两者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
一、如果是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适用章程。因章程制定在设立协议签订之后,此时应认为是发起人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当有充分证据证明设立协议才是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设立协议为准。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但发起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如果是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或公司机构设置等事项,应适用公司章程。因设立协议是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设立协议不能约束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主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是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后就对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了,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来变更法律的规定。
三、如果是涉及与公司外部主体的关系,应适用章程。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文件,具有对外效力,而设立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了解公司情况依据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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