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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背后的涉税风险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股权代持协议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9/6 13:55:14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1、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要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要提到股东变更登记之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原值)的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而在现实中,公司法律顾问 发现工商登记机关对于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一般一律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而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避税方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在该规定下,法律咨询在线专家 建议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现象仍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因此,如果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显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法院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直接变更到隐名股东名下,确认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而对于这种不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过户到隐名股东名下的方式,税务机关是不视同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3)如果选择通过法院法律文书确认通常有两种途径可选:

①是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转为显名股东的手续,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拒不办理或者要求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隐名股东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判决书的方式加以确认。

②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发生争议,双方对合同效力、股东身份等发生争议,在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后,隐名股东又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要求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同时,建议实际投资人积极与税务部门取得沟通,并保留以下证据:

①股权代持协议。这是主张权益的最重要的证据。

②出资证据。隐名股东汇给名义股东的汇款证明、实物交付凭证、无形资产变更

材料。

③其他有关代持的资料。有些股权代持是所有股东都知道且同意的,这种情况还

在保留当时的会议纪要,相关协议和谈话纪录。

④可以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做显名股东的条件,如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股份制改

造等。

3、总之股权代持存在法律和税务风险,在签署协议之前最好找经验丰富的律师参加,以降低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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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90640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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