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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保管合同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9/5 14:55:11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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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Expl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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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商法 通律师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

由于没有试用期,企业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即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可能导致企业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或者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所以企业法律顾问 建议企业应当直接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详细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

延长试用期是对试用期期限的变更,也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对双方事先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行变更。所以建议企业在延长试用期前,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并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另外,如果延长试用期,要注意延长后试用期总长不得突破法律对试用期期限的上限规定。并且,延长试用期协商及签订变更协议一般应当在原试用期内开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段时间的考察期。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使用得当,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个“双赢”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再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详细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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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链接:劳动合同:https://www.blb.com.cn/product/2009020340.html

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90540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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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法律服务 合同代写 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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