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从2017年开始施行。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以前就已形成了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能否也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呢?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进行A、B两项研发活动,A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已在2016年11月份形成无形资产,B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2月份形成无形资产。A、B两项研发活动是否均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还是只有B研发项目可以享受此项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当然,享受该项政策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等均应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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