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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管合同和消费保管合同的区别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合同起草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8/31 10:57:48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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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Expl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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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的保管合同是指,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商法 通律师提醒,而消费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可以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所以消费保管合同一般还可以叫做“不规则保管合同”或者“可替代物保管合同”。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 发现,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就比如说货币。合同法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如此一来,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其实在交付保管的那一刻起,相当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而一般保管合同别说所有权了,可能就连使用、收益权都没有。

消费保管合同的关键点在于交付保管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可替代物,如常见的消费日用品等,但如果某物不仅仅具有消费品的性质,还兼具纪念价值,那么就不能视其为一般的可替代物,因为该物品上的感情寄托是无法替代的。

另外一点就是一般在约定了保管期限的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不能够提前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因为,这期间可能保管物已经在使用或者已经处分,保管人一时间根本无法找到替代物返还,也没有这个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保管合同就不一样了,尤其是收费保管合同,未约定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来提取保管物。

最后就是,消费保管合同保管人既然有收益处分使用保管物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同时负担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风险。而一般保管合同为维护保管物的必要损失费用是可以向保管物所有人主张赔偿的。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区分好是比较特殊点的消费保管合同还是一般保管合同,如果您需要一份完善的保管合同(388元),商法通愿意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帮您起草,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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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83140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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