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比如规定大家可以任意转让,都没有优先购买权;或者规定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甚至规定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商法 通律师提醒这个由章程规定。
另外对于股份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25%,并且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刚开始我们就讲到公司章程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约束力,因此,企业法律顾问 提醒,如果股份公司的章程对董监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其他限制的,应当遵守。
十二、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外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想排除股东的继承,应当在章程中作出特别的规定,以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十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
具体多少金额的资产属于重大资产,是100万还是1000万,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设定,这实际上涉及股东会和董事会及经理的分权问题,多少金额上董事会,多少金额上股东会,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自行设定。
十四、关于累计投票
特别是上市公司,证监会是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实行累计投票制。
十五、财会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
实践当中,股东有些情况下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少有公司主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每年将年度财会报告送交股东,往往需要去法院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
十六、股份公司的盈余分配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是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而且股份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还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比如优先股等。
十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的聘用程序和方式由公司章程来进行规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到底给董事会还是股东会,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
《公司法》从十七个方面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事实上,这只是法律列明的十七个方面,除此之外,如果股东认为有必要,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只要章程约定的内容和公司法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那么章程规定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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