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实践中存在许多公司没有承揽项目的资质而借用有资质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合同等违法情形,公司法律顾问 认为这种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等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商法 提醒,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也存在这样的约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 但无论是第一种约定还是第二种约定,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一种“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 第二种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
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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