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择业自主权,而且员工择业大多数是在同一行业内,因此员工一般都不会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企业应当要选择好时机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这个时机通常就在员工入职前或入职时,此时员工为了得到工作机会,通常会同意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商法 通律师认为,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特殊岗位员工,确定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在其入职前或者入职时,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时对于是否签订以及如何签订,企业通常容易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法律顾问 建议,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竞业限制条款相较于竞业限制协议,包容性较小,一般很难涵盖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方方面面的细节问题,所以,从实务操作的层面来看,最好与员工直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相关细节问题,以减少纷争。
在员工离职时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会对企业非常不利。因为一次性支付后,企业将丧失对员工履行义务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一旦员工违反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难度也很大。所以还是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这样可以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旦发现其违反约定,则可以及时终止支付补偿金,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可以用来约束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防患于未然;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还可以据此要求违约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则是可以防“挖人”、防“泄密”,保护企业竞争优势。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涉及内容较多,绝不是网上随便搜的一份模板就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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