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公司法律顾问 为您讲解
1、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为原则,有偿为补充,但是仓储合同基本都是有偿型,因为仓储行为在实践中基本需要固定场地和费用的。
2、仓储合同的标的往往是货物,并且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而保管合同,尤其是消费保管合同,保管人不仅可以占有,还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一点和仓储合同极为不一样。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法律咨询在线专家 发现,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但是保管合同对保管物就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动产,可以是消费品也可以是非消费品。
4、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5、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而保管合同在这一方面就没有特别的限制。
6、仓储合同中有严格的保管注意义务,而无偿保管在注意义务上明显要低,一般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会承担责任,即便是有偿保管,注意义务在实践中一般也会低于仓储合同。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分清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这事关合同双方的重要权益,在此,商法通愿意根据您的实际需求为您起草这份仓储合同(388元)或者保管合同(388元),帮您明确法律关系,降低法律风险,维护法律权益。
推荐产品:合同起草 (388元)
微信搜索“商法通” 关注“商法通法律顾问” ----更好得帮您解决法律难题!
购买链接:合同起草:https://www.blb.com.cn/product/2016022996.html
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82940515.html